| 《威信县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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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15 15:20 文章来源:威信县政府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并可以在规定用途和使用年限内经批准进行转让、抵押和出租。
土地使用年限。按下列用途一次签约的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外来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外来投资者。允许将在建或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来投资企业。
2.对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3.外来企业投资项目属竞争性行业的,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用地由县政府统征后出让,针对具体项目给予优惠。
4.外来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所需的土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
5.外来投资企业购买、控股或兼并我县国有、集体企业的,虽不属于行政划拨供地范围,但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企业隶属关系报经县政府批准,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可继续在一定年限内维持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方式。
6.外来投资企业投资山区农业综合开发,免收土地使用出让金。
7.对连片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开发项目,免收开发小区内及其周边的绿化、道路、环境治理等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8.外来投资企业在征用土地时,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外,其他部门不得再征收与征地有关的任何费用。
9.外来企业一次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20%,余款在7年内缴清;分期付款有困难的,在规定缴款期限的前5年内可作挂帐处理,但企业必须承担挂帐期间应支付的出让金的利息。土地出让金未付清前,该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二、税收和财政支持优惠政策。
1.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从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在3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县级25%部分适当补助给企业。
2.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标准》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来企业,从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在3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县分享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
3.外来企业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依照开垦荒山、荒地等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第四、五年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出具征收依据由同级财政等额返还给企业。
4.承包荒山、荒地、荒丘、荒滩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县外国内投资者在我县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独资企业或注册资本金中县外投资占51%以上的合资企业,可比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
三、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者可以独资或与威信县内企业或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以及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投资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外来投资者对其探明的矿产资源,享有优先开采权。
2.我县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将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作价与外来投资者合资或合作,共同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外来投资者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
四、其他优惠政策。
1.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凭营业执照和固定住所证明,可申请威信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其子女入学、就业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2.外来投资企业从境外、县外聘请所需的各类人员,不需迁移户口的,可以由有关部门颁发《外来投资企业特聘工作证》,持证者享受与我县常住居民同等的待遇。
3.外来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所用人员不受地域和条件限制,凡使用人员(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者外)凭企业工作证明即可到县人才服务中心或就业机构登记。
4.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由有关部门按照我县职称评定的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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